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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