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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
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