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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仍須呈准後舉行)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