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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費款支付
費款支付,係指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根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
官簽證之憑證,及有關表單文件支付款項而言。
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非依據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之簽證憑證,不得
於該單位之預算額內支付款項。
費款支付區分左列三種方式:
一、直接支付:財勤單位或其甲種財務代理人,根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
計軍官簽證之憑證,直接支付予債權人或受領個人或團體者。
二、託付款支付:預算支用單位奉分配之預算內,財勤單位不便直接支付
,經按規定申請託付,由乙種財務代理人代為支付者。
三、零用金支付:財勤單位按照核定之零金基數,撥交各單位,由其零用
金出納員代為支付者。
財勤單位付款時,經查核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退請補正或拒絕付款。
一、預算分配通知單尚未收到者。
二、主辦主計軍官簽證金額,超出該項保有之預算額,或填註之預算文號
、科目與預算分配通知單不符者。
三、所送各項憑證及其有關文件不全,或手續欠缺,或相關數字及散總數
額不符者。
四、支用憑單內容與憑證之內容不符者。
五、支用內容與科目內容不符者。
六、憑證數額、預算文號、科目等,有塗改未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印鑑章者

七、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印章與原印鑑不符,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
八、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未按規定由權責單位參加監標監驗者。
九、所訂契約未註明保證商資本額及營業執照字號,或未按規定繳納保證
金 (品) 者。
十、簽證時間超過規定預算支用期限,未經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者

十一、所附原始憑證,係在分配預算所屬月份以前開支,未經國防部核准
或預算通知單內未註明,補發以前月份字樣者。
十二、未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出之收據發票,未填註免開統一發票字號者

十三、個人出具之收據,未註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
十四、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機關案號者。
十五、合約未經主辦主計軍官副署者。
十六、單據未註明用途者。
十七、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僅載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
,而未加註貨物名稱、用途及未經驗收人、經手人、證明人分別簽
章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3 條
費款支付所取得之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為「領款收據者」其格式及填製說
明如附件二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與「軍費支出憑證單據作業規定
」相符。
財勤單位對預算支用單位已屆滿支用期限或超過核准延長期限之預算,得
予停止支付。
費款支付,應由財勤單位在支用憑單上有關欄內完成應填註之事項,然後
據以付款、登帳及轉審。
託付款及零用金支付,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6 條
財勤單位支付費款,除設置收支會計帳籍外,應根據預算分配通知單、委
託預算通知單、及簽證保付支用憑單設置「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四) 。
財勤單位支付簽約付款案款時,應核對契約,並按照「國軍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財物收取保證保固金 (品) 處理規定」辦理支付尾款時,除按第
七十二條所定詳為查核外,如有違約罰款者,應行查明,並按「歲入預算
收入憑單」所列罰款金額收繳。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8 條
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
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核,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
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
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
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
財勤單位,據以付款。
受保付之財勤單位,對簽證保付費款之支付,除按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詳
加查核外,應檢查有關印鑑,並核對受款人所持之支用憑單與保付財勤單
位寄送之支用憑單相符予以付款後,將「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
寄還原保付之財勤單位核對存查。
財勤單位支付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預算支用憑單內容為定額經費時,除
按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加查核外,並應查明左列各款事項均屬相符後,
始得取具受領單位之領款收據予以支付:
一、所列之經費是否為定額經費之給與?
二、其受領單位是否為其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
須由其他地區財勤單位支付者,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為保付之簽註,
其處理程序比照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委託預算通知單,應查核左列事項:
一、委託與受委託是否均為預算支用單位?
二、委託預算通知單內,所註明之預算分配通知單編號,是否有預算餘額
足夠委託?
三、預算科目及年度月份,是否與分配預算相符?
四、有無註明支用期限?
財勤單位對委託預算通知單,經查核相符後,應即登記原預算支用紀錄單
,並另行建立委託預算支用紀錄單作為受委託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依
據。如該受委託單位係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內者,應於委託預算通知單上
為保付之簽註。其處理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處理
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之。
受委託單位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收到保付簽註之委託預算通知單,應按
一般規定程序支付。於支付完畢後,應將該「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
單」,寄還委託之財勤單位,於核對相符後併預算支用紀錄單存查。
預算支用單位奉分配之預算,因事實需要,不便由財勤單位直接支付者,
得就左列之範圍申請財勤單位辦理託付。
一、勞務費用:伕力工資及零星運費。
二、旅費:學員生分發及回程旅費、應召及退伍還鄉旅費、薪餉發放旅費

三、加給及補助費:經國防部核定支給標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而由各
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核實簽證之各項加給、補助費及教官鐘點費等。
四、演習經費:演習經費內按人數分配,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之費款。
五、卹賞費:撫卹金、慰問金、救濟金及獎賞費等。
六、傷患處理費:傷病轉院歸隊差旅費、傷患運送茶水費、醫師、護士夜
勤費、輸血及病房用費等。
七、災害搶修費:因天災或緊急變故,經核定之營房、眷舍搶修費。
八、修繕費:拾萬元以內經核定利用本單位人力自行修繕者,其零星材料
之採購款項。
九、債權人距離過遠者:債權人距離財勤單位在十五公里以上,交通不便
,又無銀行設立,不願前來領款者。
十、購置物品必須先行付現者:向國(公)營事業單位或外籍人士、團體
採購物品必須先行付款始能取得提單或發票者。
十一、喪葬費:退伍除役之單身無眷人員死亡,其喪葬費憑由列管之團管
區以領款收據具領。
十二、其他:情形特殊,經財勤單位請示財務署同意託付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5 條
預算支用單位申請託付款,應由其乙種財務代理人填具「託付款申請、撥
款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六) 向財勤單位申請託付,並由財勤單
位撥款,但其支用數額可於零用金內支付者,不得申請託付。
非預算支用單位,接到上級預算支用單位簽證保付之費款,其零星購置修
繕或須取得原始憑證支報,而債權人住地分散,非先託付無法支領者,得
按照前條規定辦理申請託付,並由該單位正式備函檢附承辦人員之印鑑通
知財勤單位,以明責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7 條
乙種財務代理人承辦託付款支付,應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規定辦理,
並依照現金收支會計制度之規定設帳登記,於支付完畢後向財勤單位結報
。其結報期限,得視案款之繁簡由申請單位與財勤單位雙方協議之。但自
辦理託付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四十五天。若超過規定期限,財勤單位應
填製「託付款催結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七) ,主動催結,
而受託付單位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經催結仍未結清或置之不理
者,應即坐扣該單位其他經費結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8 條
乙種財務代理人辦理託付款結報,應編製「託付款項結報、核定表」 (格
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八) ,並檢同支用憑單及原始憑證送財勤單位結案
。財勤單位經審核相符後,應將支用憑單統一編號,並列支出清單轉審。
甲種財務代理人於接受任務時,應於預算範圍內,比照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申請託付,在任務完畢返回後,依前條之程序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結
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0 條
為適應各預算支用單位零星支出,由財勤單位按各級單位實際需要,擬定
零用金基數,列具「零用金基數調查建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九) ,報由聯勤財務署核定後,撥交各單位零用金帳戶,由零用金出納員
保管支付,並依規定設帳登記。其業務簡單之單位,得由該單位財務代理
人兼任零用金出納員,負責辦理零用金出納業務。各單位需要增加零用金
基數時,得向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辦理申請。
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應按左列方式支付之。
一、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程序,支付予債權人。
二、根據簽證之支用憑單,取得經手人之領據,先行預借,事後清結。
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之限額另訂之。
零用金僅限於經費零星支出之週轉,不得移作他用,如發現有挪借情形,
財勤單位應呈報其主管單位,函請各該上級單位查明議處。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3 條
零用金出納員於零用金支付後,應按支用憑單支付次序,將原始憑證裝訂
整齊,並衡量本單位週轉需要填製「零用金撥補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
附件三○) ,適時檢送財勤單位審核結補。
財勤單位收到「零用金撥補單」經核相符後,於二日內按轉審金額撥補零
用金。
各單位之託付款及零用金,應按國庫法之規定存入國庫或代理國庫。財勤
單位撥付各單位託付款或零用金,應逕行撥入各單位國庫或代理國庫帳戶
內,不得簽發兌現支票或支付現金。
前項提現最高限額,由聯勤財務署規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6 條
各財勤單位對費款收支,應於當日根據收入及支用憑單,彙編「收入清單
」及「支出清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一) 及「函送表據清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二) ,連同原始憑證,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
審。
財勤單位對轄區內乙種財務代理人及零用金出納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
實施業務督導及檢查現金票據。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對外匯支付,應按一般費款支付程序予以查核。如
當時未能取得原始憑證者,除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加蓋「待補憑證」字樣
之戳記,按日彙編支出清單,先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審外,並應登記
管制負責稽催。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於收到預算支用單位補送之外匯支用原始憑證與驗
收證明書等件,經查核與原始匯案之金額內容相符後,應即編製補送外匯
憑證明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送國防部帳務
中心轉送審計機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