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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應按左列方式支付之。
一、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程序,支付予債權人。
二、根據簽證之支用憑單,取得經手人之領據,先行預借,事後清結。
各級單位零用金出納員支付零用金之限額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