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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財勤單位付款時,經查核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退請補正或拒絕付款。
一、預算分配通知單尚未收到者。
二、主辦主計軍官簽證金額,超出該項保有之預算額,或填註之預算文號
、科目與預算分配通知單不符者。
三、所送各項憑證及其有關文件不全,或手續欠缺,或相關數字及散總數
額不符者。
四、支用憑單內容與憑證之內容不符者。
五、支用內容與科目內容不符者。
六、憑證數額、預算文號、科目等,有塗改未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印鑑章者

七、主辦主計軍官簽證印章與原印鑑不符,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
八、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未按規定由權責單位參加監標監驗者。
九、所訂契約未註明保證商資本額及營業執照字號,或未按規定繳納保證
金 (品) 者。
十、簽證時間超過規定預算支用期限,未經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者

十一、所附原始憑證,係在分配預算所屬月份以前開支,未經國防部核准
或預算通知單內未註明,補發以前月份字樣者。
十二、未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出之收據發票,未填註免開統一發票字號者

十三、個人出具之收據,未註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
十四、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機關案號者。
十五、合約未經主辦主計軍官副署者。
十六、單據未註明用途者。
十七、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僅載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
,而未加註貨物名稱、用途及未經驗收人、經手人、證明人分別簽
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