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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財勤單位支付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預算支用憑單內容為定額經費時,除
按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加查核外,並應查明左列各款事項均屬相符後,
始得取具受領單位之領款收據予以支付:
一、所列之經費是否為定額經費之給與?
二、其受領單位是否為其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
須由其他地區財勤單位支付者,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為保付之簽註,
其處理程序比照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