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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
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核,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
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
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
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
財勤單位,據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