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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一 節 通則
航空器駕駛員之檢定類別分為:
一、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
二、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
三、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
四、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
五、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
六、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
七、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
八、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
九、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
十、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
十一、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
十二、滑翔機自用駕駛員檢定。
十三、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
十四、飛航教師檢定。
十五、儀器飛航檢定。
十六、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
經前項第十五款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不另發給儀器飛航檢定證。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四款未經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及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三款駕駛員檢定證上應加註限目視飛航。
經第一項第十六款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之航空器駕駛員,其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等級者,應於駕駛員檢定證上加註之。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但為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逾六十五歲。
六十歲以上未逾六十五歲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類別,飛機、直昇機駕駛員檢定證並應註明航空器等級、型別,以證明其專業技能。
航空器檢定類別分為:
一、飛機。
二、直昇機。
三、飛艇。
四、自由氣球。
五、滑翔機。
六、其他經交通部指定者。
飛機等級分為:
一、陸上單發動機。
二、陸上多發動機。
三、水上單發動機。
四、水上多發動機。
航空器型別應為航空器原製造廠商之民航主管機關認證之型別,並經民航局認可。
自由氣球依其氣囊容積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二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
二、第二級: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尺至四百立方公尺。
三、第三級:逾四百立方公尺至六百立方公尺。
四、第四級:逾六百立方公尺至九百立方公尺。
五、第五級:逾九百立方公尺至一千二百立方公尺。
六、第六級:逾一千二百立方公尺至一千六百立方公尺。
七、第七級:逾一千六百立方公尺至二千二百立方公尺。
八、第八級:逾二千二百立方公尺至三千立方公尺。
九、第九級:逾三千立方公尺至四千立方公尺。
十、第十級:逾四千立方公尺至六千立方公尺。
十一、第十一級:逾六千立方公尺至九千立方公尺。
十二、第十二級:逾九千立方公尺至一萬二千立方公尺。
十三、第十三級:逾一萬二千立方公尺至一萬六千立方公尺。
十四、第十四級:逾一萬六千立方公尺至二萬二千立方公尺。
十五、第十五級:逾二萬二千立方公尺。
航空器駕駛員專門技能之檢定以航空器型別為準,並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之學、術科訓練計畫或持有外國有效檢定證,且有紀錄可查者。其以副駕駛員檢定者,應於檢定證航空器型別加註副駕駛員,以限制其權利。
前項學、術科訓練計畫實施項目由民航局訂之。
民航局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術科檢定考驗時,依民航局訂定之各類航空器駕駛員技術考驗規定實施。
申請雙人以上操作飛機類別之駕駛員航空器型別檢定者,其訓練項目應包括實機或飛行模擬機之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
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持有外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得採計其飛航時數。
多組員操作航空器時,應分別登錄飛航時間、工作席位飛航時間及實際操控航空器時間。
申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所需之飛航總時間依下列時間採計:
一、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二、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上未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得採計二分之一。
三、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之飛航時間。
儀器飛航時間之登錄應限於:
一、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航航空器內執行實際或模擬儀器天氣情況下全部之儀器飛航時間。
二、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內執行模擬儀器天氣情況下全部之儀器飛航時間。
下列各款所訂之飛航時間得認定並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一、學習駕駛員於訓練階段之單飛及單飛後飛航教師帶飛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時間。
二、航空器駕駛員擔任機長或非擔任機長而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
三、飛航教師教學或教師駕駛員之飛航時間。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之申請人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第 二 節 學習駕駛員
學習駕駛員申請人應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學習駕駛員單獨飛航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領有民航局核發之學習駕駛證。
二、通過飛航教師之下列學科考驗。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航空器性能。
(三)航空器操作限制。
三、完成學習駕駛員之訓練科目,其訓練科目由民航局訂之;且經飛航教師技術考驗合格,證明其有單獨飛航之能力者。
四、初次單獨越野飛航前,應經目視飛航相關規章及安全措施與程序考驗及格,並有解釋航空圖表之能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由氣球學習駕駛員之學科考驗及技術考驗,應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執行。
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應由飛航教師簽可。但自由氣球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應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簽可。
學習駕駛員不得為學習駕駛以外之飛航。
申請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駛員應持有效體格檢查及格證。
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為十二個月,期滿得申請換發,並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換發者,換發之學習駕駛證屆期後,應於十二個月後始得再申請學習駕駛證。
第 三 節 飛機自用駕駛員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二百七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完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機飛航原理。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飛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其檢定合格型別之航空器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人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第 四 節 飛機商用駕駛員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飛航總時間,但經民航局核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訓者,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並經考驗合格者,其飛機飛航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飛航總時間得減為一百九十小時以上: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包括越野飛航二十小時,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在中途不同點降落三次。
二、夜間飛航十小時以上,其中五小時應為夜間帶飛訓練,並應單獨操控航空器作十次以上之起降,但起降次數不得包括連續起降。
三、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二十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五十小時。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第 五 節 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
一、實機飛航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夜航及儀器飛航。
二、具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於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得相等操作經驗。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九、儀器飛航。
十、人為因素學。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商用駕駛員:
(一)實際操控飛機飛航總時間達七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含實際擔任機長時間十小時以上。
(二)實際擔任機長二十小時或實際擔任機長十小時以上及擔任副駕駛員實際操控時間十小時以上之越野飛航時間,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包括在中途不同點降落及完全降落二次。
第 六 節 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或持有外國有效之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二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航空器飛航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
第 七 節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
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直昇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
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獨越野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二)應在具有塔臺管制之機場作三次以上之單獨起降。
四、申請夜航檢定時,應在夜間接受五小時以上之訓練;未申請夜航檢定者,其檢定證上應註記禁止夜航。
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直昇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直昇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其檢定合格型別之直昇機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人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第 八 節 直昇機商用駕駛員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飛航總時間,其中最少一百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三十五小時以上。
二、任機長作越野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三、直昇機夜間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括五次以上之非連續起降。
四、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十小時。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直昇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直昇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直昇機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直昇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直昇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直昇機之副駕駛員。
第 九 節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一千二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一千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夜間飛航五十小時以上。
二、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三、儀器飛航三十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一百小時。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直昇機一般維護。
八、人為因素學。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直昇機飛航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直昇機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
第 十 節 飛艇自用駕駛員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艇飛航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之飛艇越野飛航訓練。
二、三小時之夜間飛航訓練:應有四十五公里之越野、五次起飛及五次落地至全停。
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
四、五小時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擔任機長之飛艇飛航時間。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艇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飛艇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有三次以上之飛艇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艇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 十一 節 飛艇商用駕駛員
申請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五十小時以上飛艇飛航時間。
二、三十小時以上飛艇飛航之機長時間:應有十小時以上越野及十小時以上夜航時間。
三、四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航時間:應有二十小時以上之實機飛行且十小時以上為飛艇之儀器飛航時間。
四、二十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應有日夜間各一小時以上之直線距離四十五公里以上目視越野飛航。
五、十小時由飛航教師帶飛之機長訓練時間:應有一次在三點以上落地,其中一段應有直線距離四十五公里並應有五小時之夜間目視十次起飛及落地。
申請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艇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與平衡。
八、飛艇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艇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有三小時以上飛艇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艇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商用駕駛員,具有飛艇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 十二 節 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十小時以上自由氣球飛航訓練時間,其中包括六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充氣自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訓練。
(二)一次以上操控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二、以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二)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至二千呎之飛航。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一次以上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 十三 節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三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十小時之自由氣球飛航時間。
二、十次以上之自由氣球飛航。
三、二次以上之自由氣球機長飛航。
四、十小時以上至少十次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其中: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自由氣球飛航。
2.一次以上操控充氣自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五千呎之飛航。
(二)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2.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具有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合格者,得執行同級以下之自由氣球飛航及教學工作。
第 十四 節 滑翔機自用駕駛員
申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至少十小時以上滑翔機飛航訓練總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十次以上之飛航訓練。
二、二小時以上之單獨滑翔機飛航並執行十次以上之起飛及落地。
申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如具備飛機或直昇機飛航時間四十小時以上者,其滑翔機飛航訓練時間得減為三小時,其中至少十次單獨滑翔機飛航。
申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滑翔機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滑翔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次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滑翔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 十五 節 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時間,其飛航時間應包括一百次以上擔任滑翔機機長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二小時以上且不少於十次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如具備飛機或直昇機飛航時間二百小時以上者,應有二十次以上之滑翔機機長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五次以上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滑翔機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滑翔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次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滑翔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具有滑翔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
第 十六 節 飛航教師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教學方法。
二、教學原理。
三、學生評鑑及考核。
四、教學課程研發。
五、教學科目規劃。
六、教學技巧。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礎飛航教學。
三、綜合專業。
四、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完成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之訓練,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並經民航局術科檢定合格,其檢定項目依飛航教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飛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或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直昇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或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飛艇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滑翔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上簽證。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師。
第 十七 節 儀器飛航檢定
申請飛機儀器飛航檢定者,得於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或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時一併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得採認為飛機或直昇機機長越野飛航總時間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十小時以上應符合申請航空器類別之飛航時間。
二、飛機或直昇機儀器飛航時間四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由合格飛航教師帶飛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航訓練及持有紀錄證明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其中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成訓練,或完成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者,其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最多採計二十小時。
三、應完成一次以上符合儀器飛航規則之儀器越野飛航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擔任機長沿航路或由航管導引飛航距離超越四百五十公里以上之越野飛航。
(二)在沿途每處機場完成一次以上儀器進場程序。
(三)使用導航裝備完成三次不同種類之儀器進場程序。
申請直昇機儀器飛航檢定者,得於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或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時一併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得採認為飛機或直昇機機長越野飛航總時間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十小時以上應符合申請航空器類別之飛航時間。
二、飛機或直昇機儀器飛航時間四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由合格飛航教師帶飛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航訓練及持有紀錄證明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其中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成訓練,或完成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者,其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三、應完成一次以上符合儀器飛航規則之儀器越野飛航訓練,其中包括:
(一)擔任機長沿航路或由航管導引飛航距離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之越野飛航。
(二)在沿途每處機場完成一次以上儀器進場程序。
(三)使用導航裝備完成三次不同種類之儀器進場程序。
申請儀器飛航檢定者,應檢定儀器飛航學科,其內容如下:
一、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指南、飛航公告。
二、儀器飛航管理程序、陸空通話程序。
三、航空器儀器飛航空地裝備運用、限制及失效處置。
四、儀器飛航原理及程序。
五、儀器飛航航空圖表、氣象資格。
申請儀器飛航檢定之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分別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之規定實施。
航空器駕駛員經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始得執行儀器飛航;其年度訓練及考驗應含儀器飛航,考驗不合格者,暫停其儀器飛航資格,並於檢定證加註限制目視飛航;非經重新檢定合格者,不得從事儀器飛航。
航空器駕駛員儀器飛航檢定或檢定加簽,使用多發動機航空器應納入發動機或模擬發動機失效時之儀器飛航操控能力檢定或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