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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商用駕駛員,具有飛艇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