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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完成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之訓練,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並經民航局術科檢定合格,其檢定項目依飛航教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