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癮戒治輔導
我國過去將吸食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並透過判刑監禁的法律規定,威嚇、懲罰吸食毒品的行為,但仍然無法有效解決毒品氾濫及衍生相關的社會問題。民國 87 年修正「<a href="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C0000008"
target="_blank">毒品危害防制條例</a>」將吸食毒品犯定位為「病患型犯人」,對吸食毒品視為偏差及病態行為予以先行治療,就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代替原有刑罰矯正措施,釋放後再予以追蹤輔導、關心以預防復發。此外,民國 97 年修法加入「緩起訴替代療法」,讓我國毒癮戒治輔導處理走向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