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針對菸酒未標示警語、青少年購買菸酒、商家供應菸酒、孕婦吸菸、二十歲以下青少年吸菸以及公共場所吸菸等情形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什麼叫做菸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作為全部或者部分的原料,製成可吸、嚼、含、聞或各種方式使用的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都屬於「菸品」的範圍;還有類菸品,依據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屬於「類菸品」範圍。至於酒類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指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0.5的飲料,如啤酒、清酒、紅酒、威士忌及高粱等酒類,或者像是沙瓦這種含酒精的碳酸飲料,若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0.5,也屬於酒類。 吸菸、飲酒除危害個人身心健康,所衍生販賣、製造及菸害等相關問題,更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上述各項行為可能產生的處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