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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癮戒治輔導

毒癮戒治輔導

我國過去將吸食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並透過判刑監禁的法律規定,威嚇、懲罰吸食毒品的行為,但仍然無法有效解決毒品氾濫及衍生相關的社會問題。民國 87 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吸食毒品犯定位為「病患型犯人」,對吸食毒品視為偏差及病態行為予以先行治療,就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代替原有刑罰矯正措施,釋放後再予以追蹤輔導、關心以預防復發。此外,民國 97 年修法加入「緩起訴替代療法」,讓我國毒癮戒治輔導處理走向雙軌制。

依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各款規定,我國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即第一級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第二級的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的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的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吸食不同級的毒品及吸毒首次或再次被抓,將可能面臨的毒癮戒治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