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針對關於攜帶、運送、販賣及共用安非他命、搖頭丸、K他命等毒品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所謂「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製品,以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言,毒品戕害個人身心健康,攜帶、運送、販賣等問題,擴大了吸食毒品的範圍,更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攜帶、運送、販賣、共用毒品者可能面臨的矯治及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