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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應分離至天然
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獨占與非獨占用戶者,其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
,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之各項目,應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個
體會計之各項目相同,其金額則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金額
調節相符。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需與其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之
會計資料一致。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
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負債及其他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
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之關係。
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
;其有變更者,應先報請本部備查。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制定會計制度,並以其
所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容量、數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數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公用天然氣事業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應於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內部交易,指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有關產品、服務、
資產使用、資產移轉或其他相關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
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
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者,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
帳、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盡可能以可直接或可間接歸屬之方式
為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應依下列
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其他
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
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
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
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
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之蒐集,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
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收入、資產及
負債,得以抽樣方式推估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