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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制定會計制度,並以其
所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容量、數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數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