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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
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
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
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之蒐集,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
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