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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應依下列
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其他
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及
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