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
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
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者,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
帳、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盡可能以可直接或可間接歸屬之方式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