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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應分離至天然
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獨占與非獨占用戶者,其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
,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之各項目,應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個
體會計之各項目相同,其金額則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金額
調節相符。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需與其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之
會計資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