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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
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負債及其他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
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