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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第 一 節 陣地工事之紀錄
工事完成後,應即作完整之紀錄,以利保管與交接 (陣地工事編號及圖表
調製規定如附件十一) 。
第 二 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
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
視檢查。
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
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
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
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
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
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
以維戰備。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
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
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
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
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核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
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
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
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
第 三 節 工事拆遷與補償
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
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
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
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核轉。
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
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
核辦。
申請遷建之工事,以就近選擇適當位置由申請者負責重建為原則。如因地
形限制或其他因素無法立即重建時,應呈國防部核定後,由申請者將重建
工材按當時市價補償交各總司令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由軍方承辦單位會同申請機關或個人及有關單位
協調折價補償,以原有工事種類、強度、體積計算工料,按當時市價,折
合現金補償為原則。
前二項工事拆遷,各總司令部對土地處理,應按國軍不動產管理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其工事補償款,應依預算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事補償款應用於原地拆遷急需重 (修) 建者,不得移作他用。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
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補償重建之工事,需考量國軍工事整建政策,並配合兵力部署、戰術任務
之要求,詳予勘定位置,妥善計畫,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為確保工事效用,凡使用時間過久,或受意外損壞,無法 (或影響) 達成
使用目的時,應予整修。
第 四 節 整修
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
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
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
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
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經核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
,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