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維持臺灣區空襲期間防空及軍事通信並維護工作人員安全起見,特訂定
本辦法。
臺灣區各電信局於空襲期間報話通信之處理及工作人員疏散,依本辦法之
規定。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要
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
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
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
總局供給。
夜間未發空襲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期間,各電信局之長短波發射機、有線
電報、長途電話及市內電話等仍繼續工作,當值報話房人員對民防、治安
及電力等機關通信,須特別注意迅速處理,並作發放警報時應有行動之準
備,警報發放後,長波發射機應即關閉。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方
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 (由各局自定) 馳赴防空洞,
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經試
通後即開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電
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發
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台亦應分別由值機員
通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
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
警報期間,除軍事、政務、生命安全及公務電報外,其他種類電報,一律
停止收發及投送。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經
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警報
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通知發
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足一次者
,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話費按前後
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返
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 (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解
除之「WS CLR」縮語。)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如
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線
(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 ,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設備
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