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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解除警報發放後,報話工作人員應立即返局工作,不得任意在外逗留。返
局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絡有關單位及人員,將電路恢復正常狀態。
二、檢點報底及紀錄單等有無遺失。
三、查試各報話電路及專線是否暢通。
四、如有機線障礙,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測試搶修。
五、通知鄰近或直達局,說明解除警報恢復工作 (在報機上拍發警報已解
除之「WS CLR」縮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