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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
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
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
總局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