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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疏散局外之報話值機人員,態度應鎮靜,疏散前對於經辦報底、流水單、
紀錄單及送受話器等,均應安置妥當,不得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