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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報期間,除軍事、政務、生命安全及公務電報外,其他種類電報,一律
停止收發及投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