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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報期間,無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或敵機臨空時,值機人員應將指定軍方在空襲時使用之長
途電路接通後即行趨避。
二、電報電路應暫停工作,通知直達局查照後值機人員即行趨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