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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警報期間,人工制商用國際及國內長途電話,一律停止掛發及接續。業經
掛號尚未接續者,不論已未通報,均應以「空襲保留」處理,俟解除警報
後,再徵詢發話人意見,分別接續或退號。其正在通話中者,應即通知發
受話人拆線,拆線後不擬繼續通話者,作為話畢處理,但通話不足一次者
,不予計費。發話人要求俟解除警報後再行接通者,得照辦,話費按前後
兩次實際通話時間之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