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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新聞之發布,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
本院設新聞發言一人,由秘書長擔任之。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本院記者會分為定期記者會、臨時記者會及年終記者會。
定期記者會於本院院會後舉行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院長
、副院長及相關委員會同出席記者會,其新聞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三、本院通過之糾正、彈劾、糾舉案件後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臨時記者會於必要時舉行之,由院長、副院長、相關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或秘書長主持,其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經決議公布之重大調查案件。
二、經決議公布之糾正、彈劾及糾舉案件。
三、澄清媒體輿論對本院或個案不正確之新聞報導。
四、其他與本院職權行使相關之事項。
年終記者會於每年本院年終檢討會結束後舉行之,由院長主持,所發布之
新聞內容包括年終檢討會之重大決議及本院重大決策。
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
發布之。
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

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
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會議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先送秘書處參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