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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