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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