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記者會分為定期記者會、臨時記者會及年終記者會。
定期記者會於本院院會後舉行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院長
、副院長及相關委員會同出席記者會,其新聞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三、本院通過之糾正、彈劾、糾舉案件後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臨時記者會於必要時舉行之,由院長、副院長、相關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或秘書長主持,其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經決議公布之重大調查案件。
二、經決議公布之糾正、彈劾及糾舉案件。
三、澄清媒體輿論對本院或個案不正確之新聞報導。
四、其他與本院職權行使相關之事項。
年終記者會於每年本院年終檢討會結束後舉行之,由院長主持,所發布之
新聞內容包括年終檢討會之重大決議及本院重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