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為執行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以期各單位加強管
理,有效運用國防資源,提高戰力,特訂定本辦法。
凡本部及所屬單位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之。
本部、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主計部門所設置
之審核單位,謂之內部審核機構。
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並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
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主計人員所能鑑
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審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計畫預算編審、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八、一般審核:內部管理、節約成效,公款支付時限及以往缺失事項改進
情形之審核。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左列
原則行之:
一、定期審核:
(一) 綜合審核:對單位全般業務,作綜合性之管理審核。
(二) 專業審核:對特定事項或業務,作一貫性之全程查核。
(三) 巡迴審核:在年度終了收支結束期間,或年度計畫執行中之某一特
定時期,實施機動抽查。
二、不定期 (專案) 審核:對特定目的之審核。
內部審核所提興革意見與建議事項,應兼顧法令與可行性,凡經呈奉權責
長官核准,應貫徹執行。
本部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權責如左:
一、國防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法令之研 (修) 訂,制定之規劃與研究設計。
(二)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
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與管制。
(三)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與管制
。
(四)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主計業務之
定期督考,及主官移交案件 (主計部分) 之審核處理。
(五)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接受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政策之建議,及法令之轉頒實施與研究設計。
(二) 對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連同上級審核所提改進事
項,督導有關單位執行,並追查成效。
(四) 對所屬單位主計業務之定期督考。
(五)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接受審計機關審
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三、各級指揮單位:
(一)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所提出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管制,業務主管部門督
導所屬受審核單位採取適當措施,並切實辦理有效改進,遵限將改
進情形具報。
(三)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審查及列管。
四、受審核單位:
(一) 各單位應行之內部審核,應適時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
施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人員供給工作處所、及交通支援,指派連絡人員予以充
分協助,便利執行審核。
(三) 凡屬審核範圍之案卷、簿籍、憑證、記錄、現金及財物等,不得隱
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四) 凡屬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紀錄及財物等,不便交由
內部審核人員審核者,應先報經審核單位主官核准。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五) 各有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對內部審核人員所提審核事項,應及時
交換意見,完成初步協調。
(六) 奉頒內部審核所提應行改進事項時,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切實辦
理改進,並於六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具報 (含申復至國防部全程時間
,以雙方發文日期計算,如因故展期者以乙次且不超過三十天為限
) ,但奉令限期改進之案件,應照命令規定辦理。凡未能於限期內
改進者,應於申復時述明改進措施,及預定改進時間,並於每年度
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部。
(七) 前目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施管制,業務
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副知政戰部門。
(八)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督導單位審查及列管。
五、聯勤財勤單位:
(一) 收支費款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中重大案件,應儘速將有關資料
呈報聯勤總部財務署,轉報國防部 (主計局) 處理。
(二) 依法對退審、核退案件之協調與處理。
六、帳務中心:
(一) 對財勤單位所結報之憑證,應加強複審,如發現內容不符,除按規
定予以核退外,其中重大案件,並應專案簽請核辦。
(二) 對前目核退案件,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移由本部主計局、各
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單位查核或派員會同查
核,並視情節會同政戰部門辦理之。
(三) 對審計事項之協調與處理及管制。
第 二 章 權責
內部審核人員之權責如左:
一、內部審查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任務前應詳細研閱本辦法與有關法規、資
料,並予靈活運用。
二、主辦主計軍官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
定辦理。
三、各單位主計人員對不合法之會計憑證,應依會計法第一零二條規定辦
理。
四、對受審核單位有關之業務案卷、簿籍、憑證、金錢財物、內部管理及
其工作場所,均有審核之權。
五、必要時,對有關資料憑證、財物、金櫃等,可臨時予以封存。
六、得向受審核單位及有關人員提出詢問,或索取相關審核事項之文件與
證明。
七、得因事實需要,抽查本次審核有關資料。
八、得檢討受審核單位之工作績效。
九、對於已失效或不合實際需要之法令,得研究建議主管單位修正或廢止
。
十、發現受審核單位,對支用經費,有超越權責,不當不實,違反節約規
定,或強行消化預算之情形者,得列舉事實,建議權責單位核減其相
關預算並查處有關失職人員。
十一、對蒐集與瞭解受審核單位之案件內容,文件資料等,負有保密(管
)之責。
十二、屬於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財物等,由受審核單位事
先呈報審核單位主官同意,另行指派人員,或授權該單位主官派員
查核者,應免予查核。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十三、對發現受審核單位重大業務缺失事項,不負直接糾正責任。
十四、不得代表審核單位,向受審核單位為任何之承諾,且無解除該單位
各級人員會計與行政責任之權。
十五、在提呈審核報告前,應將所審事項,先與受審核單位業務主管人員
,完成初步協調。
十六、執行審核,除有特殊情形,應在計畫核定時程內及受審核單位作息
時間內行之。
十七、內部審核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對查證屬實之不當、不實案件,應要求各受審核單位之相關人員於
原案或查證記錄上簽章證明,受審核單位不得拒簽。
本部主計局應循本部及所屬五年施政計畫,預算分配系統及行政院令頒「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定期編訂內部審核網 (格式如附件一) ,以
為策頒內部審核工作計畫之準據。
第 三 章 程序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
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
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
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
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不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應針對特定目的,擬訂執行計畫辦理之。
定期審核應按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所訂進度,向有關業務單位蒐集受審
核單位或特定項目之各項資料,擬具內部審核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三)
令頒實施,至於不定期審核之作業步驟,除特殊情形外,應比照定期審核
辦理。
內部審核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
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
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即停止工作,一面告知該單位主官採
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作適當處理。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
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
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
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
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
內部審核人員於執行審核時,應將審核所見之各項事實 (含以往缺點複查
) ,分別翔記於審核事項紀錄表及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內 (格式如附件五
、六) 以作審核協調及編製報告之依據。
內部審核人員於每次審核工作完畢時,先就審核事項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初
步協調後,並於一週內,根據審核紀錄,摘要編製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表 (格式如附件七) 整理簽報。
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
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
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
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
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
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審核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
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
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
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
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核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
「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
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
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
制之。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人員
,及各業務有關單位,舉行內部審核工作檢討會 (視情況可併主計主官座
談會舉行) 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換審核經驗並統一觀念作法,增進審核功
能。
各單位本身及對所屬單位應行之內部審核程序,得視需要參照本章所訂,
自行訂頒規定實施。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
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
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
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
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
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
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
滯革新進步者。
第 四 章 獎懲
內部審核人員,服行審核工作,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依據事實,適時
報請主官分別予以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擔任內部審核工作,嚴守立場,操守廉潔,恪遵審核紀律,致力業
務研究發展,足資楷模者。
(二) 執行審核工作,發掘重大問題,提供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實施,
裨益軍事業務與管理者。
(三) 查覺受審核單位運用資源欠當,經予及時糾正或追繳收回,因而減
少浪費,維護國家資財者。
(四) 如期完成重大及艱鉅之審核工作使命,成效優良者。
二、懲罰事項:
(一) 所呈報之審核報告,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不報者。
(二) 對受審單位所審核之項目,有明顯過失,或故意不予查核,而致財
物蒙受重大損失者。
(三) 未按規定執行審核,致應行獲得之資料未獲得,或延誤審核時間,
不能如期完成任務,影響審核成效者。
(四) 接受審核單位招待或財物報酬,違背審核紀律者。
第 五 章 附則
各單位制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辦法之規定及各單位之組織職掌
,釐訂內部審核事項,訂入其會計制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