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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
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