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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內部審核人員,服行審核工作,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依據事實,適時
報請主官分別予以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擔任內部審核工作,嚴守立場,操守廉潔,恪遵審核紀律,致力業
務研究發展,足資楷模者。
(二) 執行審核工作,發掘重大問題,提供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實施,
裨益軍事業務與管理者。
(三) 查覺受審核單位運用資源欠當,經予及時糾正或追繳收回,因而減
少浪費,維護國家資財者。
(四) 如期完成重大及艱鉅之審核工作使命,成效優良者。
二、懲罰事項:
(一) 所呈報之審核報告,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不報者。
(二) 對受審單位所審核之項目,有明顯過失,或故意不予查核,而致財
物蒙受重大損失者。
(三) 未按規定執行審核,致應行獲得之資料未獲得,或延誤審核時間,
不能如期完成任務,影響審核成效者。
(四) 接受審核單位招待或財物報酬,違背審核紀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