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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郵件資費
第 一 節 資費之交付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
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其
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
第 二 節 郵票
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均得貼用於各類郵件之上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
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
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
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
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
郵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請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即時申請,事後不予
證明。
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信封等出售品,一經售出,不得請求退還
。但因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郵票向郵局換取不同面值之等值郵票貼用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
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
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
資費應以郵票貼於聯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
納者外,其郵票或郵資符誌應貼於或印於特備之三聯單查證聯上。
郵件上之郵票,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彼此掩蓋。其被掩蓋之郵票,
失其效力。
郵件所貼郵票,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用過經洗刷者,均應扣
留,不為遞送,並依法訴追。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力,如黏貼於
郵件上,視為未付資費。
凡將郵票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
票」字樣,印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
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政機關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
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認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
亦同。
非郵政書報刊物上仿印郵票所用圖案,應將圖案上面值數字加印黑色短線
二道或在圖案上加印黑色半圓形弧線,或照原票圖案放或縮小一倍以上。
第 三 節 印有郵資符誌之郵簡、信封、明信片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
書寫通信之用者,為特製郵簡。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
特製郵簡之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如作為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
,應按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簡由航空運遞者,為航空郵簡。
郵政機關發行之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其封面所印郵資
符誌之面值,依國內及國際函件資費表規定分別訂定。如作掛號寄遞者,
應加付掛號費。
國際航空郵簡夾裝任何附件時,即予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
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發水陸路運遞。但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混合資費者,
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作航空信函寄
遞。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
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
郵政機關發行之信封,其封面附郵資符誌,專作特殊用途者,為特製信封
,其售價應依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及該信封本身印製之成本定之。
前項特製信封如改作較郵資符誌面值為高之函件交寄時,應按相關郵件資
費表之規定,照應補足之差額資費加貼郵票。
第 四 節 郵資已付截記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
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
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
局核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
「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
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
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
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
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
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第 五 節 郵資機
寄遞郵件得以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代替郵票,證明郵資已付。
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郵資機登記證。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
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
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
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
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作
欠資郵件處理。
郵資機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