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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
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
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
資費應以郵票貼於聯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
納者外,其郵票或郵資符誌應貼於或印於特備之三聯單查證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