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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9 條
經向郵政總局申准,依規定之紙張及規格,印製無郵資符誌之郵簡者,應
於背面指定地位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有夾裝附件者,準用前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