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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經指定之郵局,得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國內函件種類相同每次交寄一百件以上,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經主管郵政
局核准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
「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應
貼足郵票,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件處理。
國際新聞紙及雜誌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