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為紀念或宣揚具有重大意義之事項得發行紀念郵票,由郵政總局擬議,報
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或全國性團體建議發行紀念郵票,應列舉事實與理由,檢同圖片
資料,於預定發行日期六個月前向郵政總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