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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一 節 航空
各類郵件均得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作為航空郵件寄遞。
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條
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之 (見附表 (二) ) 。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可作寄遞航空函件之用。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
第 二 節 限時專送、快遞、快捷
國內郵件以快速方式收攬、運送,到達投遞局後,專班限時投遞者,為限
時專送郵件。
各類郵件均得加付限時專送費作限時專送郵件寄遞。但限時專送之報值包
裹、代收貨價及保價郵件,由投遞局以招領通知單限時專送收件人。
各地郵局投遞限時專送郵件區域之範圍,由該管郵政管理局定之。
限時專送郵件應在封面上註明「限時專送」字樣或黏貼紅色「限時專送」
簽條。
限時專送郵件按址專投一次為限。投入專用信箱或信袋者,其投入時間即
為送達時間。
限時專送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查明為郵局過失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相關封皮退還已付資費。
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
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 (國名見附表 (一) 第 (二) 欄) 之各類郵件
,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
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快遞
交寄。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互寄或經外國郵政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
最快捷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之收寄郵局及寄達地區,由郵政總局公告之。
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查明
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資費
;其退還資費之標準如左:
一、國內互寄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 三 節 掛號
各類函件以掛號交寄者,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寄往國外者,應
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掛號字樣,除普通郵
資外,加付掛號費,向郵政局、所或其指定之人員作為掛號交寄。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
一、封面所書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不完全或文字不明或經塗改增減
而未加蓋寄件人之印章者。如交寄之掛號函件為投標之用,經寄件人
申請,封面得免寫寄件人姓名地址。
二、姓名地址用鉛筆書寫者。
三、封面寫明內裝物品之價格者。
四、裝有應納稅物品未辦驗關手續者。
五、封套使用不合本規則規定之透明口洞者。
六、信函有拆開重封痕跡者。
七、已用過之舊封套貼紙重用者。
八、國際印刷物專袋寄達郵政不接受掛號者 (見附表 (一) 第 (十一) 欄
) 。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辦理國名見
附表 (一) 第一欄) 。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
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見附表 (二)) 。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各類掛號郵件遇有遺失或喪失時,由原寄局通知寄件人。
第 四 節 報值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
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地位及緘封處之報
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
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
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包裹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
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用繩捆紮時,其繩結必須用
同樣封誌。
報值郵件封套上所寫姓名地址及報值數額如有塗改,不予收寄;地址經塗
改增刪而未經寄件人同樣簽名或蓋章者亦同。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
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
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
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
當面點驗及封裝。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或文件之實值,但得僅報實值之一
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物件之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報值信函上報值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分貼,保留距離,郵票及郵
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報
值信函上。
領取報值包裹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
請其提供保證。
報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領取報值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好,封皮無破損,
即在相關收據上簽章領取。如有異議,應立即聲明。
第 五 節 保價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保價郵件之寄達地或寄達國未辦理保價業務者,不予收寄。
保價信函應購用郵局特製之封套。但體積過大不能裝入者,得由寄件人自
備封套。
前項自備之封套,須以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以不易破損為準,其
邊緣不得著色。
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用
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於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上方,並按規定價率折合
為金法郎,紀錄於金額之下,並於金法郎數額之下用顏色筆加劃粗線。
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
保價郵件之封面不得用銀筆書寫,所書姓名地址不完全或其重量、保價金
額數字有塗改情事者,均不予收寄。
保價郵件應在郵局內經郵務人員會同檢視後封裝,並在封面上清晰註明該
件連封皮重量。
保價郵件使用郵局特製封套或自備封套裝寄者,應於封面規定位置蓋用寄
件人印章,背面緘封處用同樣印章加蓋火漆封誌或保價封誌。
保價郵件以箱匣裝寄者,其箱匣應以堅固之木質、金屬或塑膠製成,木質
箱匣各面之厚度至少為八公厘。箱匣上下兩面應黏貼白紙,備供書寫收件
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重量、保價金額及加蓋郵務戳記、寄件人印章等。
箱匣並應以堅韌完整之繩索縱橫捆紮,繩之兩端結合處用火漆或保價封誌
固封,並於其上加蓋寄件人與封面所蓋之同式印章。
保價包裹非以箱匣裝寄者,亦應照前項規定妥為封裝並加封誌。
保價郵件上之封誌、郵票、郵務簽條,應個別分貼,保留距離,郵票及郵
務簽條並不得騎貼於封套邊緣之兩面,其他非屬郵務簽條,不得黏附於保
價郵件上。
寄往國外保價信函須經驗關手續者,封面應加貼綠色報關簽條,申報保價
金額逾九一八‧三○金法郎者,應另附報關單。
寄件人申報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值。但得僅保實值之一
部分。
前項郵件保價金額,超過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期
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得
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當場會同郵務人員檢視,如封誌完好,封皮無破損,
即在相關收據上簽章領取。如有異議,應立即聲明。
第 六 節 代收貨價
寄件人按報值或保價郵件限額報明內件價格之報值或保價郵件,請郵局於
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價者,為代收貨價郵件。
各級郵局均辦理國內代收貨價郵件業務,但不收寄國際代收貨價郵件。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每件應加付代收貨價費、報值或保價。其須航空、限
時專送寄遞或索取回執者,並應加付相關資費。
前項代收貨價費,由寄件人以郵票貼於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上。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由寄件人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如寄件人
需將代收之貨價撥存其劃撥儲金帳戶,並應在詳情單上寫明劃撥儲金帳號
及戶名。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照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
寄件人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許可之文字。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寄件人應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
」紅色簽條,並填明代收貨價金額,所填金額不得塗改。
代收貨價郵件交寄後,寄件人如申請變更代收貨價金額,應依相關郵件資
費表之規定付費,並交驗郵局所給之原執據。原執據遺失時,應覓具保證

前項申請之程序,準用撤回郵件之規定。
代收貨價郵件收件人自投遞局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到局領取者,除寄
件人預先在詳情單上有所聲明,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件退回原寄局。
收件人收到代收貨價郵件招領通知單後,應於規定限期內到郵局購買與代
收貨價相等之匯票或將款項撥存於寄件人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所寫之劃
撥儲金帳戶,再憑匯票或劃撥儲金收據連同代收貨價郵件之收據向窗口領
取。代收貨價郵件收據上應填明領取日期並蓋章或簽名。
前項匯票,由郵局掛號寄交寄件人,寄件人須憑本匯票向郵局兌款。
第 七 節 廣告回信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
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者,
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政申請轉送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限在國內
互寄。
廣告回信應按件計付手續費,其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預
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於撤銷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如
未積欠郵資,即全數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免
附保證書。
廣告回信用戶領到登記證後,應照郵局同意之回信樣張及規定式樣印製回
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其上並應加印登記證字號及交寄郵件種類。
前項回信信封或明信片得裝入信封郵寄,備供回信人填寫寄回,貼紙得依
式刊印於新聞紙、雜誌上,備供填寫剪貼寄回。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別
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如
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
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廣告回信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郵政管理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
第 八 節 存證信函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
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
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存證信函應依左列規定交寄: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同格式紙張書寫。
二、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
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三、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
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與封面所書相同。
五、信內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
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
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
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刖
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
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就
之信封,作為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同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
份由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
,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交付。
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
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
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
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原執據遺失或喪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
身分證明文件。如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
收件人時,亦得申請另給副本證明。
前項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須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
明費,用郵票黏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申請證明而內容不符者,郵局應拒絕證明,其證明費不予退還。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遇有遺失或喪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
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
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重新繕具正副本並另
付郵資及存證費,作另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經退還寄件人之存證
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存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
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存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