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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寄件人應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
」紅色簽條,並填明代收貨價金額,所填金額不得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