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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別
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如
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