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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代收貨價郵件交寄後,寄件人如申請變更代收貨價金額,應依相關郵件資
費表之規定付費,並交驗郵局所給之原執據。原執據遺失時,應覓具保證

前項申請之程序,準用撤回郵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