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補償、補給與修護
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
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行政院核定之價格三分之一計算,每日以行駛
公里計給補償,不足五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均以五十公里計。第一
月至第三月實足給付,第四月開始,每月按百分之五十給付。其徵用
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每月給付一次,必要時亦得於徵用日預付之。
二、燃料補償 依各型車輛行駛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所
,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前項各型車輛之噸位,貨車以行車執照核定之載重噸位為準,客車以核定
載客座位為準,十個座位為一噸,不足一噸者,概以一噸計,但機踏車按
一噸車輛四分之一計。
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未
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補償
。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
÷尚可使用時數× (1+2○/1○○) 。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
所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因公毀損送廠修理期間,其使用補償,
各型車輛每日以五十公里計算;工程重機械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
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且於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
者,按該表所定定率遞減法計算。
二、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而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無規定者,
按業者提供之出廠原價、裝配價格、年份及車況折舊率計算。其計算
方式如下表:車輛評價= (出建原價+裝配價格) ×年份折舊×車況
折舊
三、無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者,按徵用時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堪用程
度折合市價計算。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隨帶之備份材料與工具,如有毀損或
滅失,應由需用單位修復或補償。
前項補償依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評價資料之評價標準計算之。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自分隊所在地或車輛、工程重機械所在
地起至需用單位接管前,如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
當地車隊、師、團管區及縣 (市) 政府派員鑑定,送由需用機關補償。
軍需徵用時,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第一日之主副食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供每人一日份熟食或乾糧,其餘時日,由需
用單位依其規定標準補給之。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服勤時間,其待遇比照
各軍種運輸士官兵給與標準發給,解徵時核實發給回程旅費。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之補償,每噸公里價格,按行政院核定之公路客貨運輸
費率標準計算,每日以行駛公里計給補償,其不足二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
,均以二十公里計。
公需徵用之工程重機械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給使用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不
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
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1+ (20/1○○) 〕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燃料、補給、修護及駕駛、操作人員之
工資、食宿等,均由業者自行負責。
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依交通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需用單位應予必要之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