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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自分隊所在地或車輛、工程重機械所在
地起至需用單位接管前,如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
當地車隊、師、團管區及縣 (市) 政府派員鑑定,送由需用機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