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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未
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補償
。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
÷尚可使用時數× (1+2○/1○○) 。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
所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