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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
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且於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
者,按該表所定定率遞減法計算。
二、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而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無規定者,
按業者提供之出廠原價、裝配價格、年份及車況折舊率計算。其計算
方式如下表:車輛評價= (出建原價+裝配價格) ×年份折舊×車況
折舊
三、無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者,按徵用時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堪用程
度折合市價計算。